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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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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下列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有关操作程序 (一)网上提交材料。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事业单位法人帐户登录系统后进行操作。操作路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部门服务—市委编办—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在线办理—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二)现场提交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会收到短信通知,根据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份)到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民中心F座1022室)现场办结发证。 业务咨询电话:85250197、85250188。 三、申请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进入浙江政务服务在线填写,通过审核后自动生成表格,下载表格打印纸质材料需签字盖章。(模板参考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线上预审提交时,只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待线下现场复核时,要携带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予以当场收缴,并核发新的证书。 (三)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一般为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同时,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模板参考附件2);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一般为机构编制批文)。如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模板参考附件3,系统填写自动生成)、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一般为机构编制批文);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参考附件4),并附事业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 7.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涉及举办单位调整或变更的文件(一般为机构编制批文)。 上述所提供依据文件应为原件或加盖收文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关于办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操作上,如无特殊情况,线上预审当天受理、线下复核当天核发证书。 (二)关于证书收缴。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三)关于印迹备案。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建议30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见附件5)。 (四)关于变更公告。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杭州市委编办网站-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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