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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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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情形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关操作程序 (一)网上提交材料。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举办单位的法人帐户登录系统后进行操作。操作路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部门服务—市委编办—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在线办理—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二)现场提交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会收到短信通知,根据要求,携带纸质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份)到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民中心F座1022室)现场办结发证。 业务咨询电话:85250197、85250188。 三、申请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进入浙江政务服务在线填写,通过审核后自动生成表格,下载表格打印纸质材料需签字盖章。其中业务范围需与机构编制规定表述一致。(模板参考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进入浙江政务服务在线填写,通过审核后自动生成表格,下载表格打印纸质材料需签字盖章。(模板参考附件2)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规范,承诺诚实守信,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机构),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置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模板参考附件3,若是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章程模板另行提供)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需任命为该事业单位行政职务,若无行政负责人,可明确暂由某人负责该单位日常行政工作。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需提供复印件。 (七)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由举办单位出具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模板参考附件4)。 (八)住所证明。 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住所证明,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模板参考附件5),或由举办单位出具住所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模板参考附件4)。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注: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印发证书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证明、住所证明事项在事业单位登记设立时可使用告知承诺制(可一并表述,模板参考附件5)。 (九)举办单位有关承诺事项书。 举办单位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2)审查事业单位章程和年度报告;(3)指导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4)协助查处事业单位违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模板参考附件6)。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另外,如业务范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上述依据文件应为原件或加盖收文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关于办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操作上,如无特殊情况,线上预审当天受理、线下复核当天核发证书。 (二)关于印记备案。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建议30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见附件7)。 (三)关于设立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杭州市委编办网站-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公告)。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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