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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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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登记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②因合并、分立解散;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操作程序 (一)网上提交材料。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通过事业单位的法人帐户登录系统后进行操作。操作路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部门服务-市委编办—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在线办理—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二)现场提交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会收到短信通知,根据要求,携带纸质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份)到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民中心F座1022室)现场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85250197、85250188。 三、申请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进入浙江政务服务在线填写,通过审核后自动生成表格,下载表格打印纸质材料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模板参考附件1) (有关栏目填写说明:注销理由:详细填写申请注销登记原因和文件依据。②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清算组织负责人应确认提交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签署“清算工作结束,清算报告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③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④证章收缴情况:由登记机关按照证、章收缴情况如实填写。⑤公告刊登情况:由登记机关按照前期注销公告情况如实填写)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一般为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撤销或退出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由清算小组出具,经举办单位确认,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债权债务承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模板参考附件2)。对合并、分立或撤销等凡是债务债务等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可直接按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可不发布拟注销公告,可不提供清算报告,仅提交《权利义务承接证书》(模板参考附件3)。但建议清算报告简单梳理下,主要对该单位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简要说明,以备留档后查。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一般由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算组发布。公告载体为报纸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注销公告;如公告载体为网站的,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前不得删除,具体发布渠道可自行决定(模板参考附件4)。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可不发布拟注销公告。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我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清算资产处置批复(财政部门有要求)、税务部门清税证明、资质撤销文件(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需提供)等。 上述所提供依据文件应为原件或加盖收文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四、主要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审批设立事业单位的撤销(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发文。文件下发后,由举办单位牵头组织,抓紧开展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有关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成立清算小组 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是否正式发文,由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二)发布注销公告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开媒体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载体为报纸的,至少发布3次(可以用连续公告的形式发布,但是90日内的清算起始时间必须从第一次公告结束后开始计算);公告载体为网站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在完成注销登记前需一直保留。 (三)资产清算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即清算工作最短完成时间为注销公告发布后的90日)。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一般建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出清算资产处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具体要求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 资产清算期间,如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应向资质许可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许可;如有税务登记的,应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取得清税证明。 (四)举办单位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报告需送举办单位确认,形成举办单位确认意见。 (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及公告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事业单位注销有关文件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同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在“杭州市委编办网站-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公告栏”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关于办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实际操作上,如无特殊情况,线上预审当天受理,线下复核通过后收缴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二)关于闭环管理。“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法人注销”纳入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范围,与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审批工作相挂钩,实行闭环管理。 (三)关于简易注销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合并、分立或撤销等凡是债务债务等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可直接按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登记。 (四)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问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或正接受组织调查等原因无法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可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代签。 (六)关于注销后印章问题。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后,事业单位印章由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缴保存和销毁,原则上不再对外使用盖章,仅限于注销前未尽事项的补办材料(如补办原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确认证明),不得用于新事项。补盖原印章时需凭举办单位的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现场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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