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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事业单位的章程制定(修订)、核准(备案)、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各项要求贯穿章程管理全过程,加强政治建设和政治把关。

(二)依法管理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中央和地方战略规划,按照批准的职责、机构编制等事项,落实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要求。

(三)以人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公益服务面临的老难题和新挑战,听取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需求,增进民生福祉。

(四)深化改革原则。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明确外部及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理顺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公益属性。

(五)促进创新原则。结合行业专业特点,遵循教学、医疗、科研、文化等内在规律,巩固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根据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完善创新,发挥自主性,激发创造性,提高治理效能。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四)开办资金来源、额度;

(五)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工的权利义务;

(六)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七)日常经费来源、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捐赠、资助的接受、使用规则与办法;

(九)章程制定和修订;

(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一)党的建设;

(十二)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

(十三)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日常经费来源、开办资金额度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一致。

举办单位为多个的,章程应当载明举办单位之间的出资比例、排序、出具证明文件时的签章方式等。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行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设置应当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等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运行规则。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修订的条件、程序,修订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撤销、合并、分立、解散等单位终止的具体情形,并载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清算程序和资产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落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和要求,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章程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党组织领导、行政领导、干部职工代表、举办单位人员、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章程起草组,开展章程起草或修订工作。

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章程起草组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牵头成立章程起草组织。

第十五条  起草或修订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事业单位的特点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或修订章程中,涉及举办单位、相关部门的内容,应当与举办单位、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  章程须提交事业单位职工会议讨论,经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准),自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高校章程由举办单位审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医院章程由举办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由举办单位核准,科技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他事业单位章程由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向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章程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章程制定(修订)说明;

(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备案)章程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修订案);

(三)章程制定(修订)说明;

(四)举办单位意见;

(五)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章程内容涉及需要审批(认定)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认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修改章程:

(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事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发生变化,以及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订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章程内容或制定(修订)程序违反规定的,以及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整改到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和履行。章程内容或制定(修订)程序违反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章程不予核准(备案)、撤销核准(备案),或者章程没有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事业单位,暂缓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和法人登记事项。

章程撤销备案的,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纳入事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章程的,有权向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在30日内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推送有关信息,情况特殊的,可延长60日。投诉举报有关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纳入事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不履行章程管理职责的,由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章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对章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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