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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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持续巩固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市县两级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目的和意义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是指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的依申请行政行为。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有利于维护公益事业发展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非法侵占;有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有利于清除对社会、市场秩序带来的隐患危害,破解事业单位“僵尸法人”处置难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系统和实名制系统的数据准确性,提升登记规范管理水平。事业单位法人只有经核准注销登记后,在法律上才确认其法人主体的消失,不再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也不再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清理工作范围和方式 持有市、县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审批设立、登记设立事业单位),且具有下列情形的纳入清理范围: (一)已撤销、解散、合并、分立解散等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事业单位; (二)完成转企改制、具有“双重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事业单位; (四)虽未撤销、解散,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被废止的事业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四类中因已不具备法人条件导致法人证书被废止的事业单位,但机构仍正常运行的,举办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组织整改,以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对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可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对历史遗留的已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存在涉案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协助调查,其举办的事业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办理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等情况的,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 三、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步骤 按照市县联动、分级管理原则,由属地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级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应注销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造成举办单位不存在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承担举办单位责任。具体步骤如下: (一)摸底核对。按照清理范围要求,市、县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历年机构编制部门批复退出事业单位文件,结合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数据比对情况,同时比照纸质登记历史档案,逐一清查出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名单,确保应注销事业单位底册清仓见底、真实准确。 (二)发函催办。市、县两级党委编办将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信息通报反馈各举办单位,确认无误后,对其中长时间未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举办单位党组(党委)发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催办提醒函》,并做好注销登记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研究分析。举办单位应认真梳理应注销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未注销的原因,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个别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情况复杂的以及共性问题,由市、县两级编办(事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四)组织清算。举办单位指导应注销事业单位成立清算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己分流,无法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工作由其举办单位牵头完成。在形成清算报告的同时,及时做好资产划转移交,产权登记办理等手续。适合简易注销情形的,清算报告内容仅需明确人、财、物的去向及权利义务承接关系,可不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 (五)发布公告。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开媒体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载体为报纸的,至少发布3次;公告载体为网站的,在完成注销登记前不得删除。 (六)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栏进行注销登记申请,待网上审核通过后,再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现场复核。 (七)完成时限。总体上要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将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分类处理,实现“成熟一家,注销一家”,于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市、县两级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举办单位的党组(党委)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指导,深化研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进度实行季报制,区县(市)党委编办、市本级涉及的举办单位党组(党委)在每季度末向市委编办报送事业单位注销进展情况。 1.对已完成清算报告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要督促相关人员在 2023年9月30日前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2.对未完成清算工作但情况明晰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注销登记。 3.对存有历史遗留问题、出具清算报告困难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要强化组织,牵头与编办(事改办)、财政、国资、人力社保、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强化担当”原则,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应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予以注销。 4.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启动注销登记程序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要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相关说明,明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将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单位印章交由举办单位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清理工作。市、县两级党委编办(事改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帮助解决注销共性政策问题、督促推动落实。 1.因合并、分立而形成的事业单位,要在举办单位领导下,积极承接起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2.转企改制后的企业,要在原举办单位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主管国有企业的指导下,主动对接,及时办理原事业单位法人的申请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3.对原举办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承接其相关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承担起原举办单位的职责。 4.应注销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在原来相关岗位的,要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县两级党委编办要将注销登记工作纳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到位。要充分借助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问题一并纳入并反馈,共同督促推进,确保注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发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催办提醒函。对无故未按时完成注销登记的,市、县两级党委编办向应注销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党组(党委)发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催办提醒函,并按要求督促举办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注销进展情况。区县(市)党委编办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向市委编办报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底册,并此后于每季度末报送进展情况汇总表。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闭环管理。“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办理法人注销”纳入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范围,与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受理相挂钩。市委编办根据区县(市)、市属相关事业单位注销工作进展和采取措施情况,视情暂缓办理区县(市)、市属相关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系统提交的机构编制事项,构建机构编制前置审批、事业法人后期注销的联审联办和联合制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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