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委编办紧抓三环节加强编外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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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拱墅区委编办制定出台《拱墅区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牢牢抓住备案登记、证照管理、审批程序三个关键环节,扎紧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篱笆。 一是紧抓备案登记,确保管理“尽覆盖”。明确管理范围,结合编外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将重点管理岗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采购、基建等岗位人员以及有一定裁量权、审批权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编外人员全部纳入备案登记序列。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备案单位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或撤销,确保管理对象与登记在册人员保持一致。 二是紧抓证照管理,确保证照“零持有”。按照“应交尽交、一个不少”的原则,对所有纳管编外人员的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明确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建立编外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每个流程、每个细节全程留痕。明确纳管编外人员因人事关系变动,单位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动后的岗位要求,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确保“零漏缴”。 三是紧抓审批程序,确保出境“严把关”。实行按需领用、按时收缴制度,坚持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联审,强化第一责任,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审核责任人。规范纳管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频次和时长,明确要求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不超过15天,探望留学亲属不超过15天,探望定居或工作在国(境)外的亲属不超过22天,原则上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将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纳入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及大党建考核内容,对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拱墅区委编办供稿) (市委编办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