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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被确定为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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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桐庐县和台州市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浙政办函〔2016〕49号)精神,桐庐县被省政府批准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省唯一试点县。该县编委办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健全机构设置,独立履行职责。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法制办公室仍与县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将原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案件处理相关职能划转至行政复议局,由其独立行使。 二是整合复议职能,集中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局成立后,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一方面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批准,上一级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我县相应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复议案件由桐庐县政府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另一方面是对分散在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进行整合,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局统一行使。法律规定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渠道办理。 三是调剂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力量。在全县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编制资源,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编制倾斜,调剂编制若干名,专职用于办理各类复议、应诉案件。在编制使用上也给予倾斜,下一步将在全县范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专项选调,在保证质量前提下让工作人员尽快到岗到位。
(桐庐县编委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