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 政策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8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2〕1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牌子,简称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是主管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放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全市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科技创新环境营造、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和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负责相关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企业(行业)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认定、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

(六)负责拟订和实施科技促进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八)负责对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九)负责拟订全市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十)指导市政府各部门与各区、县(市)的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市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

(十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组织拟订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政策,制定和实施相关计划;受委托审批或报批出国(境)科技团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市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综合防御、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科技宣传、安全保卫、资产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党的宣传、统战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科技拥军工作;承担市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全市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牵头拟订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强区、县(市)创建活动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承担科技培训和科普相关工作;承担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提出计划项目指南;承担市科技发展专项、科学事业费的配置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对委属单位财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管理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等统计工作;承担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奖励工作;承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参与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市工业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初审推荐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和管理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考核与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和实施工作;承担对企业(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火炬计划和新产品试制计划;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

(六)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参与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科技、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指南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各类农业农村、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参与农业类和社会发展类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全市科技扶贫工作。

(七)科技合作处(挂技术市场处牌子)。

参与拟订市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参与拟订产学研合作项目指南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科技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承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的联系和引进工作;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指导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载体和技术市场建设工作;承担技术保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承担科技对口支援工作;受委托审批或报批出国(境)科技团组。

(八)知识产权处[挂知识产权(专利)执法大队牌子]。

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承担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专利技术实施、交易工作;开展有关专利工作的对外交流;牵头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震处。

承担市防震减灾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地震台网和测报点,建立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承担防震减灾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综合防御,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组织拟订市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行政编制40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76号)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