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市委办发〔2012〕157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执政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重要意义,增强机构编制法律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夯实基础。 二、严格控制机构设置 (二)严格规范党政机关设置。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保持机构设置相对稳定。因职能转变和工作任务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经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自行调整、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合署办公、加挂牌子等内设机构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置或增挂牌子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明合暗分、变相增加内设机构设置。 (三)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一般应以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凡是现有机构能够承担职能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明确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加挂牌子,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清理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凡是已经完成工作任务或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四)加强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设置,确需新设机构的,应按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的要求掌握。对于兼有多项职能的复合型事业单位,要继续深化分类工作,进一步梳理职能,重新划定类别。 三、加强编制总量控制和管理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整合编制资源,充分挖掘现有人员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五)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各地使用的行政编制在上级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各类专项编制。职能调整或工作任务增加的地方和部门,所需行政编制通过空编和内部调剂解决。超编、满编的地方和部门要采用先出后进、只出不进和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把人员规模控制到核定的编制以内。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内部调剂解决。加强政法、工商、地税、物价等专项编制的使用管理,严禁相互借用、混用和挪作他用。 (六)规范事业编制管理。事业编制核定,要处理好社会事业发展需求与地方财政承受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国家和地方已有定编标准的,按标准从严核定编制;没有定编标准的,要结合实际从紧掌握。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今后,新设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相关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确需增加编制的,应主要通过调剂解决。市本级以2011年年末事业编制总数为基数,按照总量控制、盘活存量的要求,开展事业编制管理,空编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暂予保留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精简撤并,并相应收回或核减编制。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用。各区、县(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权限上收到市级,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编制规模,凡需新增编制的,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越权审批。 (七)加强领导职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 (八)严格控制编外用工规模。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使用情况及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核定编外用工数量,压缩用工规模,减轻财政负担。 四、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九)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 (十)严格机构编制办理和审批程序。机构级别为市级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相当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级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区、县(市)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相当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规格的确定,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使用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两项预报制”。一是凡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包括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编制配备、用编计划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机构编制部门预报。经市编委会研究决定通过的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编制配备等机构编制预报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未通过的预报事项,原则上预审当年不再提交市编委会研究。要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综合约束机制,未经用编审核的,不得调任、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不得核拨相关经费。二是配备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职数使用预报备案,未经预报备案的不得兑现职务工资等待遇。 (十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为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管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杭州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作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业务平台,建立和及时更新实名制数据库,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在编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审核。市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评估制度,开展机构编制评估工作。 六、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十四)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现象。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以及领导讲话等一律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专业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作为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的条件,不得把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不得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十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吃“空饷”。各地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七、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十六)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实名制公示、网络平台等的监督作用。各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制约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机构编制评估考核,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