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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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3〕106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杭州市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参公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参公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职能配置管理 (四)参公单位的职能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并按公务员法和有关章程等规定严格审定。 (五)准确区分参公单位行政职能与非行政职能,对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承担的行政职能,应作严格界定和规范表述,具体可参照上级同类机构的职能范围合理确定,但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六)参公单位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应交给其他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三、机构设置管理 (七)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职能相同、相近,工作量较小的参公单位,条件成熟的,应按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职能整合基础上进行综合设置。 (八)参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加强业务机构,减少为单位自身服务的政务性、事务性内设机构,承担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 (九)市属参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副处级及以上; 2.单位编制总数不少于10名; 3.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人员配备数一般不少于4名。 (十)区、县(市)属参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当地副局级及以上; 2.单位编制总数不少于8名; 3.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人员配备数一般不少于3名。 (十一)参公单位编制总数较少的可实行职位管理,减少内设机构层级及数量。参公单位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十二)市、区县(市)党委、政府直属参公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机构规格最高不超过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主管部门所属参公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不超过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级别。 参公单位内设机构、下设机构规格按参公单位机构规格低两级确定。 (十三)参公单位党的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青、妇机构的设置按有关章程和文件规定执行。 四、编制管理 (十四)参公单位的编制按市、区县(市)两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级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机关核定下达,不得相互挤占、擅自突破核定的编制总额。 参公单位机构撤并、职责任务减少的,编制应当相应核减。 (十五)市属参公单位编制调整,一般应从系统内参公单位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确需调整编制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1.因定编标准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编制的; 2.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机关有明确规定确需增加编制的; 3.因职责、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 4.因机构撤并,需要调整编制的。 (十六)区、县(市)所属各参公单位编制调整,一般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需调整编制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1.新批准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其编制计入总额的; 2.因定编标准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编制的; 3.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机关有明确规定确需增加编制的; 4.因职责、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 5.因机构撤并,需要调整编制的。 (十七)参公单位后勤服务工作应推行服务外包或招聘编外人员等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现有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 (十八)参公单位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参公单位职责任务、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从紧从严核定。 1.市属参公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参照以下标准: 单位领导职数:编制在20名及以下的,单位领导职数不超过2名;编制在21—5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不超过3名;编制在51—8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不超过4名;编制在81名及以上,规模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人员在4名及以下的,领导职数核定1名;配备人员5—8名的,领导职数不超过2名;配备人员9名及以上的,领导职数不超过3名;配备人员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 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总量(不含单位领导职数)的35%。 2.区、县(市)参公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参照以下标准: 单位领导职数:编制在5名及以下的,单位领导职数核定1名;编制在6—10 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不超过2 名;编制在 11—2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不超过3 名;编制在 21名及以上,规模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人员在3名及以下的,领导职数核定1名;配备人员在4—6 名的,领导职数不超过 2 名;配备人员在7名及以上的,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十九)参公单位设党委(党组)书记的,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为非中共党员或由上级负责人兼任外,书记职务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二十)参公单位党的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青、妇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二十一)参公单位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事项,包括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机关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参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十二)市属相当正局级参公单位的设置和调整(包括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变更名称等,下同),由市机构编制机关报省机构编制机关审批;市属相当副局级及以下参公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属参公单位编制的调整,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机构编制机关办理。 (二十三)区、县(市)属相当当地副局级及以上参公单位设置和调整,以及参公单位确定相当当地副局级及以上机构规格,由区、县(市)机构编制机关报市机构编制机关审批。 区、县(市)参公单位编制总额的调整,由区、县(市)机构编制机关报市机构编制机关办理。 六、附则 (二十四)参公单位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规模较小、机构编制要素不全,不具备“三定”条件的参公单位,也应对单位职责、人员编制等进行规范。 (二十五)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违反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查处,按中央、省、市规定以及《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未涉及的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其他事项,按中央、省、市现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本办法由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