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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8〕4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起,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根据岗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占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招用在本单位工勤、协管、辅助性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均属于本通知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作由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机关事务局和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组织实施劳务派遣。

(一)市编委办(人事局)要把编外用工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管理。要在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的同时,合理从严确定编外用工数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具体负责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及技术管理岗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所需经费的核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编外用工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范本)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参考样本)。

(四)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核准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的服务外包量,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服务外包经费标准。

(五)编外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除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并对系统内编外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编外用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具体负责单位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申报;与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负责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

(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负责对被派遣劳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管理内容

(一)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继续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涉及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计划,由市编委办(人事局)负责核准;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计划,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后报市编委办(人事局)备案。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用工计划(原则上计划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编制数)。编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报制度(原则上不再补报),确需追加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市编委办(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作适当增补。涉及后勤服务岗位的服务外包量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核准。

(二)用工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分服务外包、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务派遣三种方式。

服务外包: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市机关事务局核准的服务外包内容和工作量,向服务外包公司提出工作任务和要求,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服务外包岗位主要包括:保安(门卫、传达)、保洁、保绿、食堂、会议服务、维修、维护、理发等后勤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主要适用于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编外用工单位根据编外用工岗位和人员情况,与招用在公益性岗位上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对招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于在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编外用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用工需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费管理。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市编委办(人事局)核准的编外用工计划或市机关事务局核准的服务外包量,按照定额经费标准计算后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在确保编外工作人员合法利益的同时,市财政局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此外,由市财政局按照编外用工每人每年一个月工资的定额标准预留设立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保障资金(该保障资金实行年度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编外用工所涉及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死亡费用,社会化管理费用,门诊医疗启动资金,经济补偿金等。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产生上述费用时,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后,从保障资金中统一列支。其他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经费,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四)待遇标准。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待遇的定额经费标准,分普通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两类。尚未实施服务外包的保安(门卫、传达)、保洁、保绿、食堂、会议服务等后勤服务岗位按普通岗位核定经费,其他人员按技术管理岗位核定经费。持就业援助证的编外工作人员按技术管理岗位标准核定经费。定额经费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资(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的衔接,严格按照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要求,对本单位目前使用的编外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好与新用工管理制度的衔接。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维持原管理模式,待合同终止后再实施新的编外用工管理制度,确保平稳过渡。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服务外包公司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由财政经费列支的编外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或大学毕业失业人员,编外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单位要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工作。

(四)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市财政局核拨的经费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编外用工岗位不同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损害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

(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杭注册登记,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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