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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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11〕3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是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划给市质监局。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检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发布;承办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受委托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局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挂培训处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规划科技处牌子)。 承担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全市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和输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监管和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行政审批处。 依法承担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登记、备案、审核、审批、认定、核发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工作;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的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行政编制31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信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关于有专门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经济和信息、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邮政、旅游、质监、教育、农业、贸易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监管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2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