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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编委办“三明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返聘人员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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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存在管理不平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县编委办牵头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经协商一致,通过“三明确”进一步加强退休返聘人员管理。 一是明确返聘范围。明确返聘人员是从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上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再次被聘用且由我县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报酬的人员。其中我县机关单位、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得返聘退休人员。因病退休退职、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的人员一律不得被返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返聘退休人员需从紧把握,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条件者经用人单位申请,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核准后方可返聘。 二是明确福利待遇。返聘单位与被返聘人员双方为劳务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不能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签订《返聘协议书》。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除享受退休人员正常的工资福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返聘费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县财政核拨各类编外用工经费标准的平均水平。返聘费用由返聘单位自筹,县财政不另行划拨相关费用。符合返聘条件的教师、医生仍按现有标准执行。 三是明确申报程序。各单位在申报返聘人员前,需在本单位公告栏中将返聘人员姓名、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审核。对目前已返聘人员进行及时清理,对需要返聘的对象在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返聘。其他返聘人员须在3个月内终止聘用关系。 (桐庐县编委办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