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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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杭州市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3〕10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参公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一、《办法》制定有什么意义?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近年来,随着参公单位数量的不断增加,其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存在的管理方法不统一、管理要求不规范、管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日益突出:机构职能配置不严谨,行政职能随意委托;机构设置与机关重叠、相近;参公单位编制规模过大,缺乏刚性控制,存在“行政编制不足,参公编制来补”的情况等。这些问题给严格管理增加了难度,不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不利于参公单位自身建设。 加强参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既是加强执政资源管理和参公单位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其机构编制管理,控制参公单位人员编制增长,压缩财政开支的需要,还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地域范围上,《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的全部,即八区五县(市)。 在管理对象上,适用本《办法》的参公单位有两类:一是本市各级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主要有:贸促会、残联、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计生协会、红十字会等。其它使用行政编制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则适用《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在事务范围上,本《办法》只适用于参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三、《办法》对参公单位的职能配置有何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参公单位依法行政意识,明确权限和责任,《办法》在第二部分明确规定参公单位的职能配置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依据职责法定的原则,严格审定。同时,《办法》还提出要梳理参公单位的职能构成,重点要做好其行政职能的梳理归纳,对参公单位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要交给其他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要求。 四、《办法》对参公单位机构设置有何要求? 《办法》第三部分对参公单位机构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办法》明确要加强参公单位内设机构结构管理,减少自身服务机构,强化业务机构,规定参公单位承担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以从结构上控制政务性、事务性机构,加强业务机构;二是《办法》规范了参公单位内设机构等设置,分别明确规定了市、区、县(市)参公单位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设置的条件; 五、《办法》对参公单位编制管理有何要求? 为严格控制参公单位编制增长,有效建立总量控制下的参公单位编制调整机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办法》第四部分对参公单位编制总额管理作了规定,并明确了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参考标准。一是《办法》规定参公编制要按市、区(县、市)两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级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机关核定,不得相互挤占、擅自突破核定的编制总额。二是《办法》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区(县、市)参公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机构撤并、定编标准变化等调整编制的情况。三是《办法》还对市、区(县、市)参公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相应标准作了规范。 六、《办法》对参公单位管理权限有何要求? 《办法》第五部分对参公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权限进行了明确,提出区、县(市)副局级以上参公单位设置和调整,以及编制总额调整,由市机构编制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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