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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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编〔2012〕195号 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3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评估办法 通知 抄送:省编委办,各区、县(市)编委办 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创新,促进行政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评估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配备编制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分类、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机构编制评估的依据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机构编制评估由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组织评估组进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考评办、市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为评估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机构编制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编委办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机构编制评估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公平、公正的评估体系; 二、统筹规划、组织部署、监督指导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评估工作; 三、组织审核被评估单位的自评报告; 四、组织开展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六、向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报送评估结果。 第九条 机构编制评估内容为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实名制管理、综合管理等五类,分解成若干指标与权重,采用百分制。评分采用倒扣分的方法(评估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机构编制评估,一般采用单位自评与评估组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市编委办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被评估单位自我测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本单位执行“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2、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整改措施。 三、自评报告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被评估单位向市编委办提交自评报告; 五、市评估组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意见; 六、市评估组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评估纳入市政府绩效综合考评,其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编委办通过评估,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附件:《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内容和标准》。 | ||